111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陳國裕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宜勝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報如
訴之聲明所示之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90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5樓(下合稱
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
惟不得以房屋課稅現值為房屋交易價值之證明依據)。
㈡補正系爭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