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上列原告與
被告隆翔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79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