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宏達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原 告 何春慧
被 告 劉廣恩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