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735號
原 告 華德實業有限公司
陳毓婷律師
李鈺婷律師
被 告 卓瑩鎗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萬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