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736號
原 告 林穉英
上列原告與
被告基榮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拾伍萬貳仟捌佰萬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拾伍萬貳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