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000000
巫智帆
江佳蓉
張義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江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政雄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貳萬肆仟捌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