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對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同之貨款請求,但未敘明各該公司間之
法律關係究竟為何,依其聲明第1 項至第3 項綜合觀之,應屬不真正連帶。故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第77條之13規定,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3,964,000元,並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0,303元,因原告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