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 告 陳沛緹
被 告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朱永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