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0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龔麗琴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李有恭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伍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陸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