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0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名福
即 原 告 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凃逸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14萬6,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萬8,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