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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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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66號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龎笠中 
被      告  看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方宣 


被      告  陳懋煜 
            張家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怡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出具民事請求再開辯論陳報狀,陳報兩造有意願和解,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