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076號
原 告 鄭素琴
被 告 金上好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被告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
可稽(見本院卷第60頁),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