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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9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顏詒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淳寶加油站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且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 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淳寶加油站有限公司原登記法定代理人周淳志業於起訴前之110年11月13日死亡,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限制閱覽卷),其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