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102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72,400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111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20元×5,820平方公尺=4,77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