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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4號
原      告  亨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招祥 
被      告  豐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廷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96,725元,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7,649元,合計1,204,374元,被告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