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114號
原 告 亨陸有限公司
被 告 豐廷國際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依
民法第227條、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96,725元,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7,649元,合計1,204,374元,被告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資料在卷
可稽,依
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