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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0號
原 告 魔術盒子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子瑩
訴訟代理人
張偉德
潘俞宏
律師
被 告 閃耀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黃威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吳佩軒律師
賴彥儒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