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205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隆翔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2,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