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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2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24號
原      告  匯成視訊網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翊鵬 
原      告  周佳蓉即瑞航工程行

            吳聲奇即奇昇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智友律師
            王琬華律師
被      告  尚合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培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匯成視訊網通有限公司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陸佰參拾玖元、原告周佳蓉即瑞航工程行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原告吳聲奇即奇昇工程行新臺幣貳拾陸萬零參佰肆拾陸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匯成視訊網通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對被告應給付原告匯成視訊網通有限公司部分為假執行
本判決於原告周佳蓉即瑞航工程行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對被告應給付原告周佳蓉即瑞航工程行部分為假執行。
本判決於原告吳聲奇即奇昇工程行以新臺幣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對被告應給付原告吳聲奇即奇昇工程行部分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前分別將向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標得之八里垃圾掩埋場生態步道及場內設施改善維護及新建工程(下稱系爭標案)中之「監視系統採購安裝工程」轉包予原告匯成視訊網通有限公司,約定總價為新臺幣(下同)56萬3639元;將系爭標案中之「生態步道H鋼骨工程」轉包予原告周佳蓉即瑞航工程行,約定總價為32萬1395元;將系爭標案中之「生態步道木棧道工程」轉包予原告吳聲奇即奇昇工程行,約定總價為26萬0346元,並均約定報酬於工作完成時付清或給付。伊等均已依約完成各該工程,並經被告確認,被告並未給付約定之全部承攬報酬,且伊等用LINE等方式均無從聯繫上被告,是伊等自得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承攬報酬依序為56萬3639元、32萬1395元、26萬0346元,及均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報價單、施工及完工照片、LINE對話紀錄、聯絡紀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4-210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即應視同自認,是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