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248號
原 告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光輝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對
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因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6,84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繳納,並於同月16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
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