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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13號
原 告 李紀珠
訴訟
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
陳昱成律師
陳新傑律師
被 告 李國輝(即
被告
李勝彥之
承受訴訟
人)
李媛婷(即被告李勝彥之承受訴訟人)
蔡淑美(被告李勝彥之承受訴訟人)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訂於民國113年3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