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331號
上 訴 人 秉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吳智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斡
旋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年同年月16日送達,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