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356號
原 告 欣林口鋼鐵有限公司
被 告 張瑞榮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代位瑋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瑋成公司)向
被告請求
承攬新北市淡水區馬階段住宅興建工程之
報酬,
惟瑋成公司與被告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被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第39條第2項
可稽(本院卷第15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法移送該管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