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4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紫彤
被 告 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乘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枝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清算人 邱垂麟」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邱垂麟」;
主文第一、二項與事實及理由欄二、原告起訴主張關於「最高限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金最高限額」。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中
被告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之法定代理人為其清算人邱垂麟,判決原本及正本將其稱謂「法定代理人」誤載為「清算人」,故應予更正。又
上開判決主文欄第一、二項,以及事實及理由欄二、原告起訴主張中(即判決書第2頁第13行、第15行)關於「最高限額」之記載,因漏載「本金」二字,故應更正為「本金最高限額」。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