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4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紫彤
被 告 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乘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枝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之第7行「於87年7月10日設定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於84年7月10日設定登記」。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裁定
主文所示誤寫之情形,依當事人即原告之聲請,
予以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