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447號
原 告 黃玉桂
被 告 百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雲昌
陳毅澤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005
元,原告不服提起
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8月19日以111年度抗字第798號裁定抗告駁回,
兩造於111年8月24日收受該裁定,加計
在途期間2日,已於111年9月5日確定在案,
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
上開裁判費,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依
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