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
原 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青優實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9月12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