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5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北醫學大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衛生福利部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萬8,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