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6號
即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翊泓即劉吉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第2項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至上訴聲明第3、4項請求被上訴人
回復名譽部分,性質上
非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上訴人合計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萬5,050元(46,050+4,500×2=55,0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