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6號
即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翊泓即劉吉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及
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定於113年6月2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佐,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