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翊泓即劉吉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13年6月2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然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