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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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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07號
原      告  展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春
被      告  亞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景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關於由一定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訂工程承攬契約書第19條,約定關於契約所生爭議而涉訟時,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屬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