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6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6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      告  凰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柒仟肆佰參拾元,及其中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分別附表「利息」、「違約金」欄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凰晶有限公司(下稱凰晶公司)向原告為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邀同被告李茂榮為連帶保證人被告凰晶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今尚積欠原告本金共計917,430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依原告與被告凰晶公司所締結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約定,上開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等人連帶清償上開欠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17,430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综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列印資料、企業換利指數利率查詢畫面列印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24至38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復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之規定,皆應視同自認,是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上開契約所約定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日期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90萬元
109年12月8日
825,689元
自110年5月9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63,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26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計算之利息。
2
10萬元
109年12月8日
91,741元
自110年6月8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63,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26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計算之利息。
合計
100萬元

917,4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