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763號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除未具上訴理由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依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592號裁定就
財產上請求部分所核定
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6萬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又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而提起上訴,並變更請求,即上傳澄清報導之道歉聲明影片部分,經核此部分訴訟標的屬
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6,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