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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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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7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8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李慶良 
被      告  盛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威達 

被      告  陳意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1月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