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801號
上 訴 人 許洲堂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滿地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
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