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865號
上 訴 人 陳柏升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運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8,38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3,313元;就
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78萬8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764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2,077元(計算式:33,313+68,764=102,07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