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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9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34號
原      告  新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兆祐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      告  晶睿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46,666元本息,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中和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