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戴華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設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89號裁定,以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