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戴華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設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