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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拆除設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訴訟代理人  葉育荏 
上訴人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
000000
法定代理人  恒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戴華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設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