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王鼎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程式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預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
可證。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
可稽,是
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