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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安迪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昌國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律師
被 告 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國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律師
被 告 許吉田
陳榮華
王顯籐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前經
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命
再開辯論
,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
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