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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      告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
被      告  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瑜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欣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大中律師
            何明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87號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裁定在另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95號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