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 告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柯德維律師
被 告 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欣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大中律師
何明峯律師
本件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所為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
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87號事件(下稱另案)之
法律關係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裁定在另案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95號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確認
無訛,是本件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
依職權撤銷前開
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