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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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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廣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全祿
上訴  人  日森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為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今仍未補正,此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存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