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95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美亞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萬9,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