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數位雲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陳鴻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
本件上訴聲明為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
駁回該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而㈠原判決
主文第一項為命上訴人數位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數位雲公司)遷讓返還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及地下室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房屋於被上訴人起訴時之現值即新台幣(下同)437萬8,238元(見本院卷第30頁);㈡原判決主文第二項為命上訴人數位雲公司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此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㈢原判決主文第三項為命上訴人數位雲公司、陳鴻智
連帶給付23萬8,650元本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3萬8,650元;㈣準此,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61萬6,888元(計算式:4,378,238+238,650=4,616,888),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萬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