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17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原臺北市政
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被 告 旭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佐,
惟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附卷
可憑。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