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洋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