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61號
被 上訴人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
,應以上訴
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上訴
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二、
經查,上訴
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提出民事抗告狀,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同年7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