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江國堯 


上訴人    鴻創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17萬5,075.37元,依起訴當日即民國110年10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28.415元,折合為新臺幣(下同)497萬4,767元(計算式:美金175,075.37元×28.415元=4,974,7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4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