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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7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3號
原      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瑋
被      告  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承銘
被      告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 年3 月14 日命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 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逾期未補正,有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及繳費查詢可憑,起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簽,均應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