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733號
原 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 年3 月14 日命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 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及繳費查詢
可憑,起訴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簽,均應駁回,並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