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792號
原 告 錡兵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神煥裝飾品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原告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